婚姻无效导致婚姻关系自始就不存在,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分割,分割时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双方过错,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务属于赠与,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