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关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处罚,应该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并具体裁量,最终决定刑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但应当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