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而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延发时间规定:
考虑到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影响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劳动部门在相关执法意见中也明确,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上海市规定的延期时间是一个月。
至于公司停产后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其实劳动部门也有相关规定。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目前,各地对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规定不
一,有的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如广东省;有的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如北京;有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如深圳。而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则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离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