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停产情况下员工薪酬发放问题的现行规定如下:首先,若发生因业务季节性调整等短期因素导致的停产停工现象,例如:以每个自然月份(1日至最后一天)为一个周期进行薪酬支付。在此情形中,若于当月15日期起发生停产现象,则由停产之月15日至该月月末期间的薪酬应依照签署劳动合同时所确认的具体标准予以发放。也就是说,在停产停工期段,如果由于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而非员工个人行为所致,通常会将此期间视为员工仍保持在职状态且无需扣除相应薪酬。其次,倘若发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长期停产现象,如依旧以上述周期为例,假设上个月15日即已开始进行停产准备工作。若在此时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力,自本月1日开始,企业便可依据当地政策与法规的具体规定,有权利停止按劳动合伺中所约定的方式支付员工的薪酬,转而按照当地相关标准计量停工期间的薪资待遇。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停产后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在企业因种种原因暂时性停产时,对与此相关的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办法,实际上是由劳动者自主决定的。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主动解除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签订并切实履行自身应尽的合同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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