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台使用电子合同不规范。其
一,平台多提供通用合同,且合同内容比较形式,如平台较多使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却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人注意,明显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其
二,合同信息被隐蔽,平台出于保护借款人的隐私而隐蔽借款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往往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平台应当对借款人的信息做备案,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其
三,平台自主开发电子合同系统、制作电子签名系统,即平台完全控制电子合同的制作、签署及管理,投资人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这样的电子合同难以获得投资人的信任,也更难以被法院采信。
2、电子合同易被篡改和丢失。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生成,容易被篡改和丢失,当电子合同难以保证其原始性、完整性,达不到与纸质合同相等的证明力时,很明显是难以被法院采信的。
3、电子签名认定困难。当电子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疑问时,最重要的则是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在实践操作中涉及到四个技术性问题,该四个问题也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其
一,保密性:保证电子签名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其
二,完整性:保证电子签名不被中途篡改及通过重复发送进行虚假交易;其
三,身份认证与授权:在电子签名使用过程中,如何对双方进行认证,以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正确性;其
四,抗抵赖:在理财交易完成后,如何保证交易的任何一方无法否认已发生的交易。因此电子签名难以认定是否由当事人专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鉴定难点,也极大地影响法院对该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