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两个条文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依法认定自首、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司法部、坦白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知道,律师一般都会引用上述三条规定来为被告人辩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只要是被告人认罪的。故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三个条文并不是法律。”。”《最高人民,个别法官对此引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会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罪行的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