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如何应付恶意调解,虚假调解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1-03-24 山东淄博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如何防冶
    一、进行恶意调解频发的制度因素分析
    恶意调解之所以盛行,原因具有多重性,就社会生态而言,如社会诚信开始缺失、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功利主义盛行。为了恶意调解的防治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成因分析上,只着重突出法律与审判管理方面的制度分析,便于系统对症下药。
    (一)调解过于突出当事人处分权属性
    调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审判权的行使的结果,调解过程体现了审判权属性;二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其相应实体权益,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但如何看待两种属性间的关系,对调解会出现的不同态度和做法。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理念上,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存在着多个层面上。
    1、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自认制度就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条其余条款就拟制自认及其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及其限制和自认的撤回条件做了规定。可以说,自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克服证据偏在的缺陷以及限制审判权的滥用方面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当事人间拥有这项自由权,且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职权制衡,出现了“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违背了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保障的立法美意。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调解原则被抛弃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依此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正是因为司法者只看到了调解的当事人处分权属性,没有充分注意和重视法官的审判权属性,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没有必要禁止,导致调解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和是非责任的区分,放纵当事人无底线博弈甚至恶意串通等不合情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3、调解制度的非程序性缺陷
    民诉法对形成裁判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对案件调解的审理过程,没有予以严格意义的程序性要求,具有非程序性特征。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庭前对于开庭事宜通知、文书送达等都采取简便化方式,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程序随意;没有调查与辩论的严格程序与阶段区分;文书制作简单化,一般都是先有调解协议再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书无法体现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诉辩交锋等情况。这些非程序性特点,导致法官更加难以发现案件的虚假性,并因程序的庄重感缺失,使虚假诉讼当事人缺乏对法律与的必要尊重感与畏惧感。
    (二)调解公开制度不完备
    实践中,对于调解过程与结果一般不公开。经过庭审进行裁判的案件,除了几种法定事由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一般而言都要求上网。而调解结案的,过程等程序性的东西不公开,调解的重要结果即调解书,也非公开范围之内。正因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的不透明,使得很多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发现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等延迟滞后获得讯息时,相关证据已然湮灭难寻,也就无法向主张权益。
    (三)审判管理过高追求调解率
    中国司法实践注重调解,并且调解确实有裁判所不具有的某些优势,如当事人不撕破脸皮情形下有利于事后修补关系,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过高追求调解率,则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进而出现不良反应与后果,利用过高调解率的追求进行恶意调解就是这些恶果之一。虚假诉讼当事人尤为欢迎调解结案,以便于迅速、安全地获取特定诉讼结果。法官也因为考核棒的指挥,无意识地配合当事人实现他的非法利益诉求,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符合调解率考核的需求。
    二、对恶意调解进行规制
    (一)加重调解过程中审判权属性的体现
    利用调解制度造就虚假诉讼成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过于强调和突出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忽视了审判权属性。如正视和充分发挥审判权如下功能,一定程度上就能减少恶意调解成功的概率。当然,
    首先还是应该集中归类一些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这类案件类型的审判职权。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现在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有:
    1、民间借贷案件;
    2、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
    3、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5、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6、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8、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
    一是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民诉法对调解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明确要求。事实清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审判权运用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调解和裁判应该一样,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更要体现对社会行为和生活的规制与指引,这样才有利于培育社会养成理性、法治思维。所以,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很有必要,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职权调查。尽管民事证据规则有自认制度,但是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定。依职权调查不能仅限于对裁判类结案的案件,对自愿达成调解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就是审判权权属内容的重要体现。
    三是重视程序仪式感。审判权的这种特有的权力,其特征不仅体现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划分责任等上面,与其向伴随的还是程序仪式上的庄重感和美感。审判权能够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运用来解决矛盾纠纷,就必须借助这些程序设置与要求,对于防止利用调解程序进行恶意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对于虚假诉讼集中体现的案件类型,调解前的有关文书送达和通知,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尽量依照庭审程序要求进行活动,尤其要注意在审判庭等严肃场所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增加虚假情况暴露的几率。
    (二)降低调解率等审判管理指标
    审判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多言,但审判管理也应尊重司法规律,动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调撤率指标,就是不尊重司法规律、不科学的体现。中国目前还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当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各种正常渠道走不通等私力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交由进行诉讼处理。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如还过分强调调撤率,人为增大考核指标,会导致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当事人明知有调解压力,就会产生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串通而骗取调解书的心理动机。
    其次,和法官基于绩效考核的数据要求,可能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或合理制造一些数据。如,对可以调解的集团诉讼进行批案立案。更有甚者,编造本无事实争议案件,立案后调解撤案。另外有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目的,常常以拖促调、以压促调,最终损害了的尊严与法律的威严,使社会不彰。所以,应该立即大幅度降低调撤率指标,使司法回归司法、符合规律运行。
    (三)比照裁判文书公开调解书
    目前,除了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一般要求公开上网,但是调解书被排除在外。这种实践做法,很有必要加以修正,即应该参照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将调解书予以上网公开。理由是:一是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没有特殊理由依据。在调解过程中,确实会存在双方妥协与交易的情况,但这些集中体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进行了必要的过滤。此外,正常的案件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在立案之时,合法的当事人已经预期案件必将公之于众。二是网上公开调解书是破除恶意调解的有力方式。恶意调解经确认成行后,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一般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允许进行网上公开,是制衡虚假诉讼的重要武器。并且进一步建议,法官在对属于常见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立案和调解时,应对当事人特别进行释明,告知调解书也必定会在网上公开。当然,具有特殊理由不能公开的,就依据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的规定处理。
    三、进行虚假调解书的救济
    (一)受害人参与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这就要求在立案与调解阶段,法官对于属于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应加强警惕,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可能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对于单位代表(法人代表)不合常理的自认有关债务的,应该通知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婚内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认债务的,应通知夫妻另一方参与诉讼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原案的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将原案当事人作为被告,向原审提讼,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相比较其他案件的再审救济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不需要严格控制启动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虚假调解书的抗诉
    新民诉法规定:对检察院对的调解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报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提出检察建议。依据该条之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请抗诉或建议,也可以自行进行建议与抗诉。这是新民诉法的亮点,它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纠正恶意调解骗取调解书的一个新渠道。当然,对于这个救济渠道的开启,新民诉法限制了前提条件,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尚没有细致的司法解释。不过依笔者的理解,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调解、骗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行为,除了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可以考虑已经实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全文
    6 2021-03-24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85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如何应付恶意调解,虚假调解
一键咨询
  • 德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6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0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8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营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5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威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3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3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8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临沂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6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营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4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3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威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滨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1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营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滨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1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威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1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滨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7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威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6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6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5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0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8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滨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2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3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营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8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6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沂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2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4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青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5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0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青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7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聊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3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2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潍坊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4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1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青岛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青岛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5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5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威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0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0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3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潍坊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1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徐州180****883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284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6****966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虚假民事调解算是虚假诉讼吗
算是。如果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有权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并且,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虚假诉讼案件可否调解?
虚假诉讼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一般在得到对方原谅的时候就可以制作调解文件,从而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调解的案件也是需要慎得执法人员的同意。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法院如何调解虚假诉讼
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如何撤销虚假诉讼调解书
搜集证据上诉,如果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就会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并且,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调解书对方虚假诉讼怎么办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