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费结算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因此,货运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货运代理企业与货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仅取得运输发票的,则以运输发票代合同贴花。第五稽查局按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