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责权都在建设单位,监理可以要求部分理由首先要区分这个分包商是否是属于总承包商管理,虽然按照监理合同监理是有监管责任的,但是如果分包商不是属于总包的,可以减少责任。第三:如果该分包是建设单位方面与施工单位联合招标的分包商,名义上市总包管理,可以减少很多责任;此外这个分包商有没有和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合同,如果没有第一责任是总包单位的,监理这个时候可以说我们并不知道该分包单位的存在,减少责任。但是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等监管的权力和义务。所以存有隐患但却未发文,总是有失职责任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