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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的时间规定?

4.9w浏览 匿名 2021-03-25 湖北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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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时间节点可以提起听证?
根据相关的规定表示,如果大多数房屋被征收人认为当前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征收土地有关当事人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当事人代表举行听证会,并且应该根据听证会的实际情况来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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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纯土地租赁收入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房屋出租而言,其房产税的计算依据即为房产租金收入。
”然而,土地出租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作为一项针对房屋这一征税对象的税费,根据房屋的计税余额或者租金收入来确定税收金额,并由房产产权所有者负责缴纳。
土地出租则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无需缴纳房产税,原因在于土地本身并非房产的范畴。
只有当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并进行交易后,才需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至于房产租借方面,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样为房产租金收入。
房屋的承租方虽然无须承担纳税责任,但是在纳税义务人未能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有义务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时,可以协商约定由房产所有者负责纳税事宜。
若由于出租人未能按时纳税导致承租人需要支付相应款项,那么承租人可以从房租中扣除该部分税费,并且同时要求出租人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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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屋征收补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用,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具体确定。
所谓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城建部门,在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所居住的房屋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的行为。
而房屋征收的主体,则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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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举行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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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听证会参与人员及程序有要求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听证会的活动过程中,必须设有相关案件的两个诉讼当事人以及相应的人员参加。
在此过程中,两个当事人拥有相等且具权威性的权益。
在整个听证会的活动过程中,每一方都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支持其主张。
同时,也有权质疑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
2.听证会务必是公开透明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3.听证会可以由一位审判员单独主持,或者由两位或更多的审判员共同参与,同时配备一位书记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4.听证会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深入探讨上,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听证。
5.听证会允许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出席。
6.在听证会上,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反驳,审判员应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反驳证据,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举行听证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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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怎么申请听证?
征地拆迁,需要由拆迁的当事人即被拆迁人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听证,如果不进行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组织拆迁听证会的,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拆迁机关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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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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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的听证要用好
征地听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拥有的,一项非常重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权利。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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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1、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2、应当举行听证会。3、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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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中止听证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应依法终止听证程序:
当享有听证权的公民离世且未留下任何合法继承人,或者是继承人主动宣布放弃听证权力时;
在这同一案件中,如有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享有听证权,但此法人或组织已宣告解散,而接手其原本各项权益的新法人或组织同样表示放弃听证权力;
当某位听证参与者在听证过程中的任何时刻宣布退出听证环节;
以及在告知相关法律信息后,该听证参与者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力,或者被视为已经自动放弃了听证权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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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听证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刑事审判之后,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裁判表示不服并向其提出申诉申请的话,倘若情况需要,可启动听证程序。
而整个听证过程将由主持人预先策划好的方式逐项展开,具体步骤包括:
首先由主持人依照既定议程进行引导和指导;
其次,申诉方将有机会阐述他们对于原判的观点和理由,同时,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司法机构也会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陈述;
接下来,双方将有机会进行辩论,以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和观点;
最后,听证员将根据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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