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听证会的活动过程中,必须设有相关案件的两个诉讼当事人以及相应的人员参加。
在此过程中,两个当事人拥有相等且具权威性的权益。
在整个听证会的活动过程中,每一方都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支持其主张。
同时,也有权质疑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
2.听证会务必是公开透明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3.听证会可以由一位审判员单独主持,或者由两位或更多的审判员共同参与,同时配备一位书记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4.听证会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深入探讨上,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听证。
5.听证会允许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出席。
6.在听证会上,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反驳,审判员应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反驳证据,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举行听证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