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可能关系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泄露到社会,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个人的正常生活。在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掌握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大量信息,为了加强信息安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于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项法律责任:一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