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公司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中国在15个工作日内对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性进行审核。对中国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董事候选人。
董事每届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