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工龄是连续的,那么按照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后职工个人才开始缴费,92年以前都是视同缴费的,不存在补缴等问题。
自1993年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进行工龄审定,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离间,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