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应是“92退伍军人安置新政策”,而是“92退伍军人安置老政策”。1992年我们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对于退役军人安置,是依据已经被现行的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21年11月1日施行)替代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的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对于义务兵、复员士官的安置工作是有具体规定的:
1、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注:此项规定是我们解放军建国后正规化建设以来一贯的政策,对以一般的退役军人是城镇兵源退役的具有安置工作、农村兵源退役的回农村务农)。
2、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3、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请注意:就是农村兵源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也是不一定能够安置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