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报批程序
1、建房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成员同等义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讨论同意并上墙公布五天后无异议的(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原有宅基地情况、建房原由、申请用地面积及具置等),在村民私人建房书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
3、建房户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行选址;
4、建房户向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供规划许可资料,经办人应对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等进行现场踏勘、审查。
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查并签署意见;
6、由所分批到建设用地管理科对《嵊州市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和《嵊州市私人建房用地审核审批表》加盖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和市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
7、经批准的村民建房用地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桩放样,并坚持“四到场”制度。
二、费用问题国土部门零收费。占用农用地的,财政收取耕地占用税17.5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