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对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职工赔偿,但是这个不是罚款;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单位不能对职工进行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定、执行罚款。
员工与单位虽然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
从这个规定找到办法:在企业实际在操作中,如果员工发生迟到或其他违纪行为,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处罚时,不要以罚款名义进行,而是以由于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员工必须予以赔偿的原因来实施。(即使是员工迟到也可以认为是造成单位安排任务无法及时完成,对部门甚至公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利用此条款,一样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只不过从防范劳动风险的角度来讲,不说是罚款,而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