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每一年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出台一些文件用来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文件内容一般包括当年度哪些行业属于指令性检查项目、哪些行业属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在哪些区域有一些不同的税收整治重点等内容。而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中有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于是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总局的文件开始制定各地具体的操作规定,将各大高校作为了重点检查单位。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都是支付款项的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因此我国税法规定支付方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支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不小的税务风险。具体内容可参考我以前的文章《代扣代缴非儿戏》,本文不再赘述。
为了避免税收计算的麻烦,很多个人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时,基本上都约定税后劳务费。从1月1日执行的《财政部、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523号]文件的第十条规范国家机关培训费用(包括讲课费)的税后标准。文中所谓税后标准是指提供劳务的授课教师拿到的净课酬,而企事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重新折算。然而在检查中发现有相当比例的单位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有问题导致少缴税,给单位埋下了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