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电:离婚21个月后,男方因未履行离婚协议被前妻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一审支持了女方诉讼请求。据了解,29岁的A和32岁的B曾是夫妻。2007年6月时,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中约定:“共有存款2万元,离婚后各有一万元支配权,男方由于经济原因暂时不能给付,离婚后一年付清;因女方工作不稳定,报酬不高,离婚后需租房居住,双方协商男方每月给女方300元至女方有能力负担为止。”然而协议签订后,B却一直没有给过A钱。过了整整21个月后,今年3月,A将B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共有存款1万元和租房帮助款6300元。庭审中,B辩称,租房帮助款属于赠与,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另外,离婚协议中的共同存款2万元,实际上全在A处存放,他根本就没有钱。日前,河东区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B认为给A租房帮助款属赠与,因双方所签非赠与合同,而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故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同时,被告抗辩无共同存款一节,因未提交证据,亦不予采信。综上,作出一审判决,10日内,B一次性给付A163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