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居民的医保: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保制度具体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
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
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全年度最高报销金额为7万元。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保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报销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一致。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被算做
第二次住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则为650元。但是参保人员如果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或者存在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以及跨制度住院等情况,要根据各自特点计算不同的结算期。 参保人员在外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