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笔者以往的司法实践,在受诉接到当事人请求指定管辖的申请后,首先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明显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并作好劝解教育工作。如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要及时将案件材料装卷,并写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送交上级请求指定管辖。如上级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案件指定到辖区其他审理的,受诉应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将案卷材料连同指定管辖决定书一起一并移送至指定审理的审理。如上级作出管辖决定由受诉审理,案件就只能由受诉审理。
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当在收到原告的指定管辖申请后,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如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写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送交上级,请求上级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而不是以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作出裁定。本案之所以被上级院发回重审,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对管辖权异议与指定管辖制度的规定没有正确理解,相互混淆造成的,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