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采取的措施多为居家,也没有规定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仍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工作,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而安排员工休假,当然可取。
2、期间不等同于节假日,也不等同于休息日或如延迟复工期的“准休息日”,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外,用人单位在期内工作日安排年休假,合法合规。
3、《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期只是短期内限制员工外出,并非安排员工假期放假,期并未排除计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需要注意几点:
1、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9日期间分别为春节假期延长、延迟复工期间,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或“准休息日”,在该期间内外来人员提前返沪被强制,年休假只能在2020年2月10日之后开始安排;
2、年休假应事先安排,不应在员工休息后事后抵扣,事后抵扣需要员工同意。
3、这里的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