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29号)规定: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3500元(北京地区)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为“年底双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