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部发〔〕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
1、“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2、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3、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属于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退休年龄是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