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你所说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如果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就需要承担责任。
3、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