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罚款滞纳金达到罚款本金时停止累计“105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交警部门表示:车主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应缴纳罚款,从第16日开始,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累计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这就使得从前的“天价滞纳金”现象成为历史。自2009年4月1日起,滞纳金都按照封顶方式收取,包括在4月1日前进行的处罚,但4月1日前已经缴纳的还按照老规定执行,不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