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
1、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并且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领取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清算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需要按下列顺序清偿:
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D、未到清偿期的债务;
E、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F、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三、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