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