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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1-03-29 河南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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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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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怎样来规定的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全文
    10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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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承租人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协助义务,说明义务。比如承租人想要把房子转租出去的话,而租赁合同当中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承租人就有义务在转租的时候告知房东一声,其他的附随义务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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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2024农村宅基地继承的规定有何变化
[律师回复] 解析:
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在村集体,而非农民个人,因此村民享有使用权,却无法获得其所有权。
此外,它并不包括在遗产继承之中,不能按照类似于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仅能在本村内部进行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并非我们通常理解中的产业,而是一种使用权,其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被出售,也不能被继承,然而,在本村内部,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流转,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总而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宅基地之上所建造的房屋可以被继承,因为房屋与土地紧密相连,房屋继承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延续,但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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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拆了外包装不能退货合理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的支撑下,商品的包装被拆除后仍可接受无理由退货的服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赋予其享有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
然而,这一权利并非随意使用,它存在着限制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除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不适宜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四大类商品以外,消费者还需要满足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保持原状”。
这里所说的“商品保持原状”,主要是针对商品本身而言,即消费者在决定退货时,商品本身并未遭受任何损坏或毁坏,那么该商品便符合“保持原状”的要求,从而可以接受无理由退货。
即使商品的包装已经被拆除,只要商品本身仍然完好无损,就不会与“保持原状”的原则相冲突。
对于那些通过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商家来说,消费者有权从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七日开始提出退货申请,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
但是,以下几类商品并不在此列:
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2.新鲜易腐烂的食品;
3.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此类商品;
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在退货时,必须保证所退回的商品保持原状。
商家则需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的第七日之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如果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而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
【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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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附随义务包括什么?
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附随义务包括:出租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征询意见等。需要注意的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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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面包车拆座位保险拒赔官司打赢还需赔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发生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之后,一般的补偿方式乃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定责之结果,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处理。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尽管个人购买的保险具有一定的保障程度,但其涉及到的保险金额往往会受到限制。
因此,当保险金赔付完毕后,如仍存在尚未填补的损失额度,则肇事者可能需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
首先明确肇事者是否具备此项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诉途径,可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1.向该保险公司的总部进行投诉,针对其分支机构的不当行为,您有权向总公司提出申诉,并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来表达您的诉求;
2.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他们同样能够接受并处理有关投诉事宜;
3.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您只需拨打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向工作人员详细阐述您的情况,随后便可耐心等待保监会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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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租赁合同,它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物尽其用的角度看,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义务究竟是什么呢,而在租赁中承租人又有哪些义务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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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成立皮包公司走账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签署协议与受托方企业签署专业的财务外包代理记账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责任、服务内容以及相关费用等细节条款。
2.票据传递过程企业需按时将当月所需做账的票据递交至代理记账公司,或者由代理记账公司委派专业的外勤会计亲自上门收取票据,之后对企业所提供的各类原始票据和凭证进行细致的整理分类。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而言,代理记账公司还能协助其顺利完成开设会计账户、构建会计核算体系、编制会计分录等关键环节。
3.会计处理流程代理记账公司的记账会计将对企业所提供的票据进行更为深入的整理,针对票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然后进行严谨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以及税款计算。
在此基础上,在确保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写相应的税务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并就纳税情况与企业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
同时,代理记账公司还会为新设企业提供包括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等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4.纳税申报流程通常情况下,纳税申报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执行。
具体申报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代理记账公司的记账会计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申报;
另一种则是在遇到某些必须亲临税务部门现场办理的事项时,代理记账机构的外勤会计亦可代表企业前往税务大厅进行代办业务。
5.企业回访机制在圆满完成税务申报工作之后,代理记账公司将会向企业返还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等重要资料,并与企业的出纳人员进行详细的对账工作,以便为下个月的财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除此之外,代理记账公司的记账会计还会及时向企业传达各类最新的财税政策、通知等信息,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动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继父继母的遗产,成年继女有权继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探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享有继承权这一问题上,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建立起了抚养关系。
若存在这种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便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反之,如果没有抚养关系的存在,则双方均无权互相继承遗产。
抚养关系的定义具体来说是指,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同时,继父母也得到了来自继子女的赡养和扶持。
针对这一概念,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时间共同生活,并且实际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具备了继承继父母财产的资格。
其次,当其生父或生母再次结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在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且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曾尽到过赡养和扶持义务的话,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因此继子女也就无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最后,虽然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是如果继子女的生活费用完全或部分由其生父或生母提供,或者尽管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和教育义务,然而继子女却未能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那么同样应当视为抚养关系的存在,从而使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互享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这并不妨碍他们继续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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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租赁退租方式包括哪些?
公寓租赁退租方式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退租或者是其中一方没有通知,另外一方就擅自的退出租赁合同,这个时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违约金,根据双方协商确定。所以最好还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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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无法处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方面的争议,可以借助协商、达成和解、提交仲裁或者启动诉讼等多种途径去寻求解决方案。
然而,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应该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到的遗产范畴内负责承担,但若超过了该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则无需对此进行偿还。
处理此类债务继承纠纷属于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各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如若协商无果,便可撰写好起诉状,并搜集齐全相关的证据材料,向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加以解决。
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保留必留份原则、连带责任原则以及有序清偿原则等重要原则。
在遗产分配阶段,必须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倘若遗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予偿还,除非继承人主动愿意承担这部分债务。
此外,如果遗产既包含积极遗产又涵盖消极遗产,那么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消极遗产,并且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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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有按期交纳租金的义务。租赁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双务和有偿的合同,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的。因此,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正当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义务。有在租赁期满后返还承租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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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两类犯罪皆属于涉及职务的金钱犯罪范畴,它们都有将公款转为个人控制的情况,
然而,两者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表现形式各异:
首先,犯罪的性质迥然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有资产的使用权与占有权;
而贪污罪侵犯的则是公有资产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的对象不尽相同。
挪用公款罪的所针对的对象仅限公款及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公物;
而贪污罪的对象则泛指一切公有财产。
再者,行为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
行动方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使得自身拥有的公款在账面上无法被查觉?比如使用伪造的发票、对账单等财务凭证,使其所占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无法得到真实反映的,通常应被视为贪污行为。
对于那些采取了虚假手段进行平账,但由于受到某些限制因素影响,未能完全平账的行为,也不能仅仅因为账目未做平就否定贪污罪的成立;
还有行为人故意销毁相关账目的情况。
此外,犯罪主体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贪污罪的实施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最后,犯罪的主观意图也大相径庭。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而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有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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