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医疗机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生活津贴。r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r鲁劳社〔2006〕15号r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