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一定,光是资金移动,不能说明问题,要看资金移动的性质。提问者使用了法人这个名词,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是一个四权分离的组织。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而不一定参与公司的经营,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情况不知情也包括资金的移动不知情很正常,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情况了解的权利。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资金转移到国外最终的去向,可能是挪用资金、也可能是职务侵占,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也可能是违反对公司忠实的义务,那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偿还,也可能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光是资金在移动,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现实中,很多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以多年来小股东权益保护经验来看,提问者属于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大。股东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停留在听说、猜测或感觉阶段,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小股东的权利,所以必须帮助小股东从听说、猜测或感觉阶段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先从股东知情权纠纷开始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均赋予了这两类型公司股东在一定范围类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称之为股东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人民获得救济,民事案由规定中,有一个专门的案由就叫股东知情权纠纷。同时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开始法律有规定,公司的资金不能存储于个人账户,责任人属于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权向人民提讼。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懈怠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在履行前置程序后行驶代位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案由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有专门的案由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只能是通过这两个诉讼先了解情况,同时收集证据,这是我们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必然要发起的诉讼,没有这两个案由的诉讼,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