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因此,用人单位不开展平等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是违法的。这种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平等协商要求;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
(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不按照规定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