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免收租金期间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无租使用与免租使用的概念
“免租”不等于无偿使用“无租使用”是不基于租赁交易的使用行为,如房产出借等。无租使用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性质的对价。即由于房产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发生租赁交易这一法律事实,因而使用人并无支付租金的义务,所有人也无权向使用人收取租金。当然,不收取租金并不代表房产所有人不能向房产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其收取的费用不属于租金性质而已。如出借行为中,房产所有人可向使用人收取基于使用行为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免租使用”则应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免租使用为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合同权利。
事实上,“免租使用”与“无租使用”情形中适用的计税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房产税计征方法包括两种:
(1)从租计征。房产用于出租的,根据租金收入计征;
(2)按余值计征。除出租之外的情形,均适用按余值计征方法。“免租使用”中,房产用于出租,应按从租计征方法缴纳房产税,由于租金为零(租金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则其应缴税金也为零。而“无租使用”中,由于房产不用于出租,应依据房产余值计缴房产税。
租赁行为中,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房产税。
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最终承担房产税。即使存在代缴情形,代缴义务人也只是负责将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金代为缴纳入库,而无需承担该房产税支出。这也正是财税地字[1986]第8号、财税[2020]128号文件规定房产使用人只需履行“代缴”房产税义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