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车辆正常行驶,突然冲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违反上述第七十五条规定突然横穿,责任主要在行人。
机动车在没任何违章的前提下是否负责任,取决于机动车是否按确保安全原则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包括刹车),采取了有效避让措施仍没避免事故,或距离太近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机动车一般不负事故责任,没有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机动车一般要负事故次要责任。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