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这个词儿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那么刑法中呢?
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 一) 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 二) 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
( 三) 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 四) 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之发生持否定态度。
举例说明一下:
甲乙均系成年人,甲邀约乙飙车,乙飙车撞上护栏重伤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自陷风险,
首先:因为乙是一个成年人,乙对于甲的相约,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其次:撞上护拦重伤是由于乙本应预先而没有预先或预见了而轻信能避免的过失行为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