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甲已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协商双方经对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今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1.本年度工资总额达到万元,增长%;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元,增长%;
2.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第二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或天津市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
3.因外部条件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1.企业被撤消、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第四条企业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五条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责任。企业违反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会违反本协议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法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六条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天津市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正本甲已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副本各一份。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企业首席代表签名职工首席代表签名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