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劳动者离职后,无法以个人名义缴纳生育保险,需找到新的用人单位挂靠缴纳,各地政策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管理中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