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如何防冶虚假调解

帮助5人 3.9w浏览 匿名 2021-04-01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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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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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如何防冶
    一、进行恶意调解频发的制度因素分析
    恶意调解之所以盛行,原因具有多重性,就社会生态而言,如社会诚信开始缺失、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功利主义盛行。为了恶意调解的防治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成因分析上,只着重突出法律与审判管理方面的制度分析,便于系统对症下药。
    (一)调解过于突出当事人处分权属性
    调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审判权的行使的结果,调解过程体现了审判权属性;二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其相应实体权益,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但如何看待两种属性间的关系,对调解会出现的不同态度和做法。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理念上,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存在着多个层面上。
    1、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自认制度就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条其余条款就拟制自认及其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及其限制和自认的撤回条件做了规定。可以说,自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克服证据偏在的缺陷以及限制审判权的滥用方面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当事人间拥有这项自由权,且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职权制衡,出现了“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违背了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保障的立法美意。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调解原则被抛弃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依此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正是因为司法者只看到了调解的当事人处分权属性,没有充分注意和重视法官的审判权属性,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没有必要禁止,导致调解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和是非责任的区分,放纵当事人无底线博弈甚至恶意串通等不合情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3、调解制度的非程序性缺陷
    民诉法对形成裁判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对案件调解的审理过程,没有予以严格意义的程序性要求,具有非程序性特征。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庭前对于开庭事宜通知、文书送达等都采取简便化方式,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程序随意;没有调查与辩论的严格程序与阶段区分;文书制作简单化,一般都是先有调解协议再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书无法体现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诉辩交锋等情况。这些非程序性特点,导致法官更加难以发现案件的虚假性,并因程序的庄重感缺失,使虚假诉讼当事人缺乏对法律与的必要尊重感与畏惧感。
    (二)调解公开制度不完备
    实践中,对于调解过程与结果一般不公开。经过庭审进行裁判的案件,除了几种法定事由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一般而言都要求上网。而调解结案的,过程等程序性的东西不公开,调解的重要结果即调解书,也非公开范围之内。正因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的不透明,使得很多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发现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等延迟滞后获得讯息时,相关证据已然湮灭难寻,也就无法向主张权益。
    (三)审判管理过高追求调解率
    中国司法实践注重调解,并且调解确实有裁判所不具有的某些优势,如当事人不撕破脸皮情形下有利于事后修补关系,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过高追求调解率,则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进而出现不良反应与后果,利用过高调解率的追求进行恶意调解就是这些恶果之一。虚假诉讼当事人尤为欢迎调解结案,以便于迅速、安全地获取特定诉讼结果。法官也因为考核棒的指挥,无意识地配合当事人实现他的非法利益诉求,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符合调解率考核的需求。
    二、对恶意调解进行规制
    (一)加重调解过程中审判权属性的体现
    利用调解制度造就虚假诉讼成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过于强调和突出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忽视了审判权属性。如正视和充分发挥审判权如下功能,一定程度上就能减少恶意调解成功的概率。当然,
    首先还是应该集中归类一些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这类案件类型的审判职权。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现在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有:
    1、民间借贷案件;
    2、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
    3、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5、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6、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8、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
    一是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民诉法对调解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明确要求。事实清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审判权运用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调解和裁判应该一样,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更要体现对社会行为和生活的规制与指引,这样才有利于培育社会养成理性、法治思维。所以,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很有必要,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职权调查。尽管民事证据规则有自认制度,但是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定。依职权调查不能仅限于对裁判类结案的案件,对自愿达成调解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就是审判权权属内容的重要体现。
    三是重视程序仪式感。审判权的这种特有的权力,其特征不仅体现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划分责任等上面,与其向伴随的还是程序仪式上的庄重感和美感。审判权能够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运用来解决矛盾纠纷,就必须借助这些程序设置与要求,对于防止利用调解程序进行恶意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对于虚假诉讼集中体现的案件类型,调解前的有关文书送达和通知,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尽量依照庭审程序要求进行活动,尤其要注意在审判庭等严肃场所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增加虚假情况暴露的几率。
    (二)降低调解率等审判管理指标
    审判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多言,但审判管理也应尊重司法规律,动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调撤率指标,就是不尊重司法规律、不科学的体现。中国目前还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当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各种正常渠道走不通等私力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交由进行诉讼处理。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如还过分强调调撤率,人为增大考核指标,会导致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当事人明知有调解压力,就会产生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串通而骗取调解书的心理动机。
    其次,和法官基于绩效考核的数据要求,可能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或合理制造一些数据。如,对可以调解的集团诉讼进行批案立案。更有甚者,编造本无事实争议案件,立案后调解撤案。另外有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目的,常常以拖促调、以压促调,最终损害了的尊严与法律的威严,使社会不彰。所以,应该立即大幅度降低调撤率指标,使司法回归司法、符合规律运行。
    (三)比照裁判文书公开调解书
    目前,除了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一般要求公开上网,但是调解书被排除在外。这种实践做法,很有必要加以修正,即应该参照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将调解书予以上网公开。理由是:一是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没有特殊理由依据。在调解过程中,确实会存在双方妥协与交易的情况,但这些集中体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进行了必要的过滤。此外,正常的案件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在立案之时,合法的当事人已经预期案件必将公之于众。二是网上公开调解书是破除恶意调解的有力方式。恶意调解经确认成行后,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一般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允许进行网上公开,是制衡虚假诉讼的重要武器。并且进一步建议,法官在对属于常见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立案和调解时,应对当事人特别进行释明,告知调解书也必定会在网上公开。当然,具有特殊理由不能公开的,就依据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的规定处理。
    三、进行虚假调解书的救济
    (一)受害人参与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这就要求在立案与调解阶段,法官对于属于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应加强警惕,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可能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对于单位代表(法人代表)不合常理的自认有关债务的,应该通知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婚内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认债务的,应通知夫妻另一方参与诉讼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原案的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将原案当事人作为被告,向原审提讼,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相比较其他案件的再审救济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不需要严格控制启动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虚假调解书的抗诉
    新民诉法规定:对检察院对的调解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报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提出检察建议。依据该条之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请抗诉或建议,也可以自行进行建议与抗诉。这是新民诉法的亮点,它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纠正恶意调解骗取调解书的一个新渠道。当然,对于这个救济渠道的开启,新民诉法限制了前提条件,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尚没有细致的司法解释。不过依笔者的理解,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调解、骗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行为,除了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可以考虑已经实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全文
    11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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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冶虚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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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事调解算是虚假诉讼吗
算是。如果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有权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并且,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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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送领导假币的受贿罪数额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个人所收取的贿赂款项累积达到或超过五千元人民币时即可构成犯罪;
其次,即使个人所收到的贿赂金额尚未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但若其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后果,例如:
由于该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在施加压力给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时表现出故意刁难和威胁的态度,从而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亦或是采取强制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等情况下,也可视为犯罪。
对于受贿罪的惩罚措施,根据涉案金额以及其他严重程度的不同,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盗窃假信用卡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详细解析如下所述:
首先,涉及到通过盗刷他人信用卡实施犯罪的情况,一旦认定构成了盗窃罪,那么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缴纳罚金。
其次,倘若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主要目的,对他人的信用卡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冒用且盗窃金额较大,或者在短时间内多次进行此类行为,那么就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涉及到其他类型的公私财产,例如数额较大的现金、贵重物品等,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径,同样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需要接受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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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可否调解?
虚假诉讼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一般在得到对方原谅的时候就可以制作调解文件,从而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调解的案件也是需要慎得执法人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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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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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虚假诉讼调解书
搜集证据上诉,如果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就会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并且,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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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处理打假敲诈勒索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者意图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甚至屡次实施此类行为,那么将被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若是犯罪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罚金。
然而,当犯罪金额达到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时,行为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显著特征在于,行为者运用即将发生的积极侵犯行为,向财物的所有者或者持有人施加恐吓。
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者或者持有人,也可以是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威胁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和书面威胁。
威胁所涉及的侵犯行为也可以多种多样,有些可以立即实现,有些则需要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才能实现。
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者具备直接故意,并且必须怀揣着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若行为者缺乏这样的意图,或者其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回长期拖欠未还的债务,而采用带有一定威胁意味的言语,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等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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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对方虚假诉讼怎么办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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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打架去拉架被打还手是否构成过当防卫
[律师回复] 解析:
首要之事,对于那些正处于违法侵犯之境地之人,为防止其继续侵犯,施以必要的制止措施,由此而给侵犯者所带来的伤害,这无疑是正当防卫的表现。
然而,正当防卫的实现需满足以下诸多条件:
首先,侵犯者的行为必须已经直接触及自身的专有权益;
其次,此等行为必须是当前正在发生的;
再次,正当防卫的对象应为直接实施侵犯行为的人,而非其他无关人员;
最后,正当防卫的力度必须适当,不得超越合理范围。
结合现实情况来看:
当他人对您进行殴打的时候,您当然有权阻止他们的违法行为,例如在对方攻击您时,您用手抵挡,但由于用力过猛,导致对方牙齿脱落,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正当防卫。
然而,若对方已经停止攻击,准备离开现场,而您却因心中不满,捡起石块砸向对方,最终导致对方受伤,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再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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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疾病算虚假宣传吗?
预防疾病有可能算虚假宣传,因为有一些药品实际上是没有预防疾病的功能的,所以解除过要对此进行宣传,导致有可能会构成虚假广告罪,需要按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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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暑假工不是本工作老板让帮忙要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暑假工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其法律保护状况以及相关劳动法规的具体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法规的相关条文来看,暑假工固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和保护,但是却并不受到劳动法规的完全保护。
这主要是由于依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并不属于劳动法规所规范的范畴之内。
其次,尽管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做出了严格禁止的规定,然而对于使用暑假工的情况,劳动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
只要暑假工已经年满16周岁,他们就有权被单位录用。
关于暑假工的定义,通常指的是那些年满16周岁的学生在暑假期间参与的一些有偿工作。
从这个角度看,暑假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更倾向于建立起一种劳务关系。
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暑假工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用工单位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其期限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可供参考:
第一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劳动法律关系便自动终结。
第二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通常适用于那些技术性较强、需要长期稳定工作的岗位。
第三类,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较于前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它的特点在于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非确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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