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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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八年前,A嫌弃肢残的丈夫B不会挣钱,丢下女儿离家出走,B不得已诉至离婚,但未分割双方共同财产。2005年11月3日,A诉至,请求判决其与B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的一半归其所有。审理认为,因讼争房屋未曾分割,原告从未明示放弃对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故其并未丧失诉讼时效。今年8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依据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判决A对房屋的权利由B折价补偿,考虑建房资金来源、B身体残疾等情况,判决B一次性支付A房屋折价款5万元,房屋及室内装修归B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