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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1-04-01 台湾台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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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
    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
    5、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3
    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3
    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
    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
    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3
    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
    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
    第一期项目、
    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4
    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4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
    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7、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8、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九条
    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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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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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税费计算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二手房屋交易相关税费计算方法如下:
一、针对购房方:
1.契税方面:
按照成交金额或者评估价格中较高者计算,税率为1.5%(商业用途的房屋或者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其税率则为3%);
2.交易服务费部分:
根据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收取3元;
3.交易印花税方面:
按照成交金额或者评估价格中较高者计算,税率为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方面:
仅需支付50元即可(如有多人共同拥有该房屋,每增加一位所有权人需额外支付10元,若购房人为公司单位,则需支付80元)。
二、针对售房方:
1.交易服务费部分:
同样根据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收取3元;
2.交易印花税方面:
按照成交金额或者评估价格中较高者计算,税率为0.05%;
3.土地出让金部分:
按照成交金额或者评估价格中较高者计算,税率为1%;
4.解困房部分:
按照成交金额或者评估价格中较高者计算,税率为1%;
5.商品房部分:
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的3%乘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部分:
按照成交总价除以总面积,再乘以分摊面积,得出的结果分别为10%(10层以下)和20%(10层以上);
7.个人所得税部分:
按照成交金额或者评估价格中较高者计算,税率为1%(若所出售的房屋为房改房,且已自住满5年并作为唯一生活用房的,可免征此项税费);
8.营业税及附加税部分:
按照成交金额或者评估价格中较高者计算,税率为5.5%(若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明未满2年,则需征收此项税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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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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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若罪犯在狱中表现积极并满足相关条件,则可申请获得减刑。
此种情况下,犯罪者需在服刑期间恪守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重大立功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管制及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人员,且在实施缓刑后,必须确保其释放后不再对他人造成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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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缴的范围有哪些?
房产税减免缴的范围有个人非营运用的免缴纳,还有政府所办理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等等都可以免缴税收,房产税一般是针对于用营业性的房产才进行征收的,只要有规定要进行征收那么就一定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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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类警情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财产类案件涵盖了诸如抢劫、诈骗以及盗窃等类型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的核心特征便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财产犯罪”这一概念。
它被归类于犯罪分类之中,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甚至故意损毁这些财产的行为。
在刑法领域中,这种行为被称为侵犯财产罪,也有学者将其简单地称之为财产罪。
此类犯罪的主要目标是公私财产,旨在侵犯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
其次,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盗窃罪的构成要素。
第一,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从主体角度来看,该罪行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构成此罪;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的主观心态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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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退一赔三的适用领域
对于“退一赔三”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是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
消费者因日常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本法规的充分保护;
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自行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及服务,具体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二,在商品中掺入杂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甚至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标准的商品;
第三,生产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的商品或者销售已经失效、变质的商品;
第四,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销售的商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却未经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第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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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有哪些
嘉善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的用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用于林,农,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的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公园、名胜古迹用地也是不需要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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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房屋买卖需缴纳哪些税费
[律师回复] 解析:
1、购房契税:
纳税人主体为买入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划分:
[首次购房时,若房屋总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应支付房款的1%作为契税,[首次购房时,房屋建筑面积介于90至140平方米之间],应支付房款的1.5%作为契税,[非首次购房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需支付房款的3%作为契税;
2、营业税:
此项税费由出售方承担;
针对房改房、商品房以及普通住宅三种类型,当房产证颁发日期未满两年时,需支付房款的5.6%作为营业税;
而当房产证颁发日期超过两年时,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3、营业附加税:
该项税费主要包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两部分,同样由出售方承担;
当房产证颁发日期未满两年时,需支付房款的0.56%作为营业附加税;
而当房产证颁发日期超过两年时,则无需缴纳任何营业附加税;
4、个人所得税:
由出售方承担;
对于房产证颁发日期超过五年并仅此一套住房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反之,若房产证颁发日期未满五年或者拥有多套住房者,则需要支付房款的1%作为个人所得税;
5、印花税:
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无论房产证颁发日期及房屋建筑面积如何,双方均需各自支付房款的0.05%作为印花税;
6、测绘费:
由买入方承担;
所需支付金额为每平方米1.36元;
此外,还需支付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通常情况下,这两项费用总计不超过200元人民币,由买入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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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减速与非机动车相撞需要负全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责任划分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该当事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再次,当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引起的时候,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且这一事件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不减刑的情形主要包括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被宣判需要接受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将予以从轻处理;
其次,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再次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两年内,通常不给予减刑的机会;
最后,如出现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那么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三年内,也通常不会给予减刑的机会。
此外,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可能会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但此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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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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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收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计时付费标准为每小时200至3000元不等。
对于不牵涉任何财产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代理服务费为每件3000至20000元之间;
而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收费则在收取基本费用1000至8000元的前提下,根据争议标的数额的不同区间进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具体来说,当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时,免收额外加成费用;
若金额所在范围在5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那么超出部分将按照8%的比例进行额外收取。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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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是什么?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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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来源地是哪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在确定应税所得的来源时,需要考虑到以下七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工资、薪金收入,这些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通常是由纳税人所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学校等单位的注册所在地或实际办公地址来确定的;
其次是生产、经营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应当是从生产和经营行为
最后完成的地方来确定的;
第三类是劳动报酬所得,这种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则是根据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来确定的;
第四类是不动产转让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不动产的坐落地点来确定的;
第五类是动产转让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实现转让的地点来确定的;
第六类是财产租赁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被租赁财产的实际使用地点来确定的;
第七类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来确定的;
最后一类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类收入的应税所得源泉是按照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地点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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