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力偿债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与行为主体资格不一致。
如果该分支机构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执行时则应当依法保护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收益。
如果是分公司或者营业部之类的机构,应当一并执行。如果是子公司,子公司这种法人机构,则不能直接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