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新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由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主要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开发和使用两用人才的工作,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从思想、政策、物质上给予一定扶持。
(2)做好推荐录用工作。对在部队表现突出、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兵,积极向所在有关部门推荐,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转业士官安置
(1)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县、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异地安置的须报请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①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②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③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④经医院诊断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⑤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末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市区)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