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合同的危害种种
1、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有良好的竞争秩序。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招标投标前所商定的内容,签订“阴”合同,违反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权益;“阴”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根据《合同法》,“阴”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其中有些可以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阴”合同对发包人也是个陷井。“阴”合同如能正常执行,承包人盈利或不亏,自然无话可说。如果承包人中途知道亏损严重,引起仲裁或诉讼,则“阴”合同无效,只能执行“阳”合同,发包人一系列计划落空,可能使工程中途搁浅或延期,根据“阳”合同还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最后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更有甚者,有些投标人先利用优惠条件骗得招标人信任,签订“阴”合同后再与发包人计较。所以说,“阴”合同对发包人来说也不是绝对有益,很可能是一个陷井。
3、既增大了承包人的风险,也增大了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性。“阴”合同造价低、额外费用增大,承包人万一出了安全事故,将要发生严重亏损;垫资或延期付款、帮助发包人销售产品以抵算工程款,万一发包人投资不能及时收益或其产品无法销售出去,则承包人将有资金沉淀在工程上。可见,“阴”合同使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
“阴”合同中发包人的资金不足,就有施工企业承建其工程,将大大刺激基建规模的扩大,这种扩大如果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势必引起有关方面的经济问题;如果有许多工程中途搁浅,势必引起经济的停滞。如果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如果“阴”合同中大量的材料款、工资款不能按时拨付,而久拖不清,则势必增大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后果是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