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会被收回土地。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解决农村田地抛荒的建议答复》
1、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会被收回土地。
2、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将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