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拒绝履行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的上一级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