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转产;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不满六个月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变更劳动合同后,可以裁减人员,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裁减人员时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一年计算,仍需裁减人员的,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七)法律;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