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录。
解析:
为切实反映询问的真实情况,增加询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不能出现剪辑、空白等情况。如此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据,也有利于防止非法询问的发生,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本条并不要求对所有案件的询问过程都进行录音、录像。哪些情况下需要录音、录像,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如对本地区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在未作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本着更有利于查明违法事实,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据的原则,办案人民警察可视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