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劳动期间受伤构成工伤。根据《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七条规定:“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二)经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指定,但从事有益于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
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致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5—10级的,服刑期间,安排适当的劳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酬金待遇。刑满释放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相当于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因此,当刑满释放时,应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