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经营一家企业三年了,两年前申请了著名商标,目前因为经营需要需要改一下商标,请问一下变更著名商标申请怎么弄?

帮助10人 5.1w浏览 匿名 2017-05-08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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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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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变更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2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全文
    10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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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著名商标申请请参考:
    参见商标法第44条(二)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全文
    12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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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2、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身份证明文件。4、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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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纠纷解决部门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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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途径加以解决。
所谓房屋购置纠纷之行政途径解决方案,系指当双方当事人在商业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亦或是在达成共识之后再度产生反悔之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直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对此类纠纷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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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又被称为公断,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至仲裁机构,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行政规章,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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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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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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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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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可以只变更申请人信息吗
著录项目变更变更申请人信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变更的。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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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临欠款纠纷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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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需由合议庭进行深入讨论与研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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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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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商标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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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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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注册商标所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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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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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年后房子过户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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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若欲进行离婚房产过户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需备妥相关资料,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事宜;
其次,于公证机构办理产权公证事项,如已获取离婚判决书,此环节可省略,但仍须支付相应的产权公证费用;
再次,着手处理房产交易转绘工作;
随后,向房管局提出放弃契税申请;
紧接着,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用;
最后,领取房产所有权凭证。
离婚后房产过户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5.如房屋已设定抵押权,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若为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7.对于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需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涉及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与付清地价款证明;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房地产的,需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以及付清地价款证明;
10.若为政府福利性商品房,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如涉及拆迁补偿,需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如有房地产共有人,需提交其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如涉及收购或合并企业,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如为国有企业间或其他组织间的房地产调拨,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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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到未成年孩子名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1.购房所需之费用必须一次性支付完毕,这无疑会加重购房者在购买过程中的经济压力。
贷款所针对的对象应为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由于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这种法律认可的行为能力,因此他们无法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故此,购房者只能选择一次性支付所有房款。
2.当涉及到房产登记于子女名下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分割处理。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际,常常因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甚至诉诸法庭。
然而,如果房产被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尽管该房产可能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并不属于夫妻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暂时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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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父母和儿子的名字会怎样
[律师回复] 解析:
如果这栋房屋属于您和您的父母及子女共同拥有的话,则其遗产分配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需先将属于子女的那部分财产分离出来;
然后,剩下的部分则作为父或母的遗产权财富,由其合法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直系亲属进行继承。
在正常情况下,倘若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了父母和子女的姓名,那么当父母离世之后,子女无需支付任何继承税,只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即可。
在此过程中,他们还能享受到免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
然而,在正式继承产权之前,必须明确能够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相关凭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公证机关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遗嘱的情况,继承权公证则需要额外提供一份已经经过公证的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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