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北京市“单独二孩”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2、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3、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北京市户籍的,向北京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北京市户籍的。其中,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